【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不止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業務員須適用「海豚條款」,金管會也將修改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增訂相同規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要求往來的保險經紀人,不得以保費折讓或其他不當誘因,向保戶推介商品。
金管會官員9日表示,這次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主要適用對象是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至於保險經紀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不過,辦法中仍透過保險公司,對業務往來的保險經紀人做「間接」規範。
重點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往來的保險經紀人,不得以保險費折讓或其他不當的誘因向保戶推介保險商品,不得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的情事,以及必須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的規定及業務往來合約約定等。
至於「海豚條款」規定,由於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主要適用對象是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不含保險經紀人,因此,有關「海豚條款」規定,目前還規範不到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
不過,金管會官員表示,金管會即將修改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納入「海豚條款」,讓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受到相同的規範。
聯合理財網 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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