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對保險業務人員訂定的「海豚條款」,12日上路,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酬金必須與風險結合,而且不能慫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手段唆使保戶轉保、退保或貸款等。
「海豚條款」主要是希望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招攬人員酬金,必須跟風險結合,不要像海豚表演一樣,「一跳上來,就給他魚吃」,業務員一賣商品,就發給高額酬金,完全不顧未來的可能風險。
金管會官員9日表示,金管會已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中增訂相關規定,日前發函提醒保險業者,這些新規定將從8月12日 起生效,屆時保險公司訂定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中,必須納入相關規範,否則將依保險法規定處以罰鍰。
根據新規定,保險業訂定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時,應包括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的連結考核,也就是所謂的「海豚條款」,酬金不但要跟風險連結,長期保單也不宜一次支付佣金。
還有,保險招攬人員不得慫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的手段唆使保戶辦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行為。此外,也不能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的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的方法,從事招攬。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些都是保險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時常見的紛爭及缺失,希望保險公司在內控制度規範上納入管理,以減少可能的糾紛,並維謢保戶權益。
金管會並明訂,保險酬金支付對象不能跟要保書上的招攬人員不同,以避免不具招攬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以「掛件」方式招攬。此外,為明確規定保險業利用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電話行銷、電視行銷、銀行保險等各種通路,招攬業務,必須依不同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的事項。
聯合理財網 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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