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即時報導】
針對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上路,壽險公會公布壽險業相關因應措施。
壽險公會指出,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已經總統在2月1 日公布。這條規定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的未成年人,在未滿15足歲前死亡者,不能有死亡保險金的給付,保險公司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障要到滿15足歲才能開始。
壽險業為配合該法修正,對保險商品採取的因應三項措施如下:
一、自2月3日 開始,以未滿15足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新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皆需符合修正後規定。
二、在2月3日 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追溯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1年期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以人壽保險、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組合的綜合保險商品,於2月3日 起續保者,必須符合修正後規定,但殘廢與醫療保障部分不受影響。
【2010/0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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