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6

未成年子女因打工有所得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央社更新日期:2010/03/08 10:1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308 10:11:03)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當年度中年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己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未成年子女有所得而未與其合併申報或有合併申報卻漏報所得,致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仍應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為違章主體,除了補繳稅款之外,並裁處罰鍰。

沒有留言: